《價格評估執業規范》
關于印發《價格評估執業規范》的通知
中國價格協會價格評估分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價格協會,各會員單位:
為規范價格評估機構的行為,統一價格評估程序和方法,保證價格評估結論客觀、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以及國家發改委有關價格評估、價格認定工作的管理規定,結合價格評估工作實際,制定《價格評估執業規范》,現印發執行。價格評估分會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
特此通知。
附:《價格評估執業規范》
中國價格協會
2017年3月16日
抄送:國家機關工委、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發改委(物價局)
價格評估執業規范
第一章 總則【評估師資訊公眾號發布】
第一條 為規范價格評估行為,統一價格評估程序和方法,保證價格評估結論客觀、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以及國家發改委有關價格評估、價格認定工作的管理規定,結合價格評估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價格評估,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社會專業人員和專業機構基于各類市場民事主體的聘請(或者委托)關系,根據特定目的,對約定財產(資產)在特定時點的價值(價格)進行分析,測算和判斷并提供專業意見的市場服務行為。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價格評估專業人員包括價格鑒證師、國家人社部門認可的專項價格評估師等,以及其他具有價格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價格評估從業人員。
價格鑒證師是指通過價格鑒證師全國職業資格考試合格、取得國家發改委、人社部頒發執業資格證書的價格評估專業人員。國家人社部門認可的專項價格評估師,包括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資產評估師等,可在其業務范圍內等同價格鑒證師。
其他價格評估專業人員是指具有高等院校??埔陨蠈W歷的公民,在一個價格評估機構從業,具有價格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獲得行業和社會認可的人員。
第四條 本規范適用于本會會員接受委托單位委托的價格評估工作。
第五條 價格評估應遵循依法、公正、科學、效率的原則。
第六條 本規范授權由中國價格協會價格評估分會組織實施。
第二章 價格評估程序
第一節 價格評估委托
第七條 價格評估機構辦理價格評估事項,應當具有委托單位出具的價格評估委托書。
第八條 價格評估委托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格評估單位的名稱;
(二)價格評估目的;
(三)價格評估標的的名稱、數量以及質量等基本情況;
(四)價格內涵;【評估師資訊公眾號】
(五)價格評估基準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稱、份數;
(七)委托日期;
(八)委托單位的名稱、聯系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價格評估委托書和相關材料應當加蓋委托單位公章。
第九條 價格評估委托書應當完整、準確地反映價格評估委托的內容。其中:
(一)價格評估目的是指價格評估結論的用途;
(二)價格評估標的是指價格評估的具體對象;
(三)價格內涵是指對價格評估標的所處不同環節、區域及其他特定情況的價格限定;
(四)價格評估基準日是指價格評估標的狀況及其價格所對應的時間。
第二節 價格評估事項的受理
第十條 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提出委托單位提供的價格評估委托書和相關材料,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價格評估事項。不予受理的,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出具價格評估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評估機構可以不予受理價格評估:
(一)委托單位不符合本準則要求的;
(二)價格評估事項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無需進行價格評估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書面告知委托單位補充相關材料:
(一)價格評估委托書內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關材料不齊全的;
(三)應當提供有效的真偽、質量、技術等檢測、鑒定報告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價格評估時,價格評估標的已滅失或者其狀態與價格評估基準日相比發生較大變化,提出單位未確定其在價格評估基準日狀態的。
(五)委托內容變更需要委托方書面確認。
(六)委托人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執行評估業務所需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評估機構有權依法拒絕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七)委托人要求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預評估結果情形的,評估機構有權解除合同。
(八)委托單位補足相關材料后,符合價格評估受理條件的,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受理。
(九)委托受理后,雙方議定評估費用和付款方式,簽訂相關協議。
第十三條 價格評估機構受理價格評估后,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作出價格評估結論;沒有約定的,一般在 30 日內作出。
第十四條 價格評估機構辦理價格評估事項確有困難的,經與委托單位協商,可以將價格評估事項報請中國價格協會專家審核。價格評估機構同意后,由委托單位向其出具價格評估委托書。
第三節 價格評估人員的指派
第十五條 價格評估機構受理價格評估后,應當指派 2 名或者 2名以上符合崗位條件的價格評估人員組成價格評估小組,辦理價格評估事項。
第十六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評估人員應當回避:
(一)是價格評估事項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和價格評估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價格評估事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價格評估公正的。
價格評估人員的回避,應當由價格評估機構決定。
第四節 實物查驗或者勘驗
第十七條 價格評估人員應當對價格評估標的進行實物查驗、核實或者勘驗,并如實記錄查驗或者勘驗情況。
第十八條 價格評估人員應當要求委托單位協助并參加查驗或者勘驗。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委托單位通知價格評估事項當事人到場。
第十九條 價格評估標的類型復雜的,可以分類查驗或者勘驗;
價格認定標的數量較大的,可以抽樣查驗或者勘驗。
第二十條 對屬性特殊、專業性、技術性強的價格評估標的,查驗或者勘驗時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參加。也可以經委托方同意,委托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專業技術檢測,依據檢驗檢測報告進行價格評估。
第二十一條 查驗或者勘驗結果與價格評估委托書內容或者提出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不符時,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要求提出單位書面予以明確,或者重新出具價格評估委托書。
第二十二條 價格評估人員應當制作查驗或者勘驗記錄并簽字,同時要求參加查驗或者勘驗的其他有關人員在查驗或者勘驗記錄上簽字。其他有關人員未簽字的,價格評估人員應當在查驗或者勘驗記錄上載明情況,查驗或者勘驗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五節 聽取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對重大、疑難的價格評估事項,價格評估機構認為必要或者委托單位提出要求,價格評估機構可以通過座談等方式,聽取委托單位、相關當事人、專家或檢驗檢測機構對價格評估事項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價格評估機構聽取意見時,可以要求委托單位協助組織。
第二十五條 聽取意見時,價格評估人員應當做好聽取意見記錄并要求相關人員簽字。相關人員未簽字的,價格評估人員應當在聽取意見記錄上載明情況,聽取意見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六節 市場調查
第二十六條 價格評估人員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市場調查,并記錄調查情況。
第二十七條 市場調查記錄應當有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字。被調查人未簽字的,調查人應當在記錄上載明情況,市場調查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二十八條 價格評估人員在進行市場調查時,可以要求委托單位協助查閱有關賬目、文件等資料,或者向與價格評估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資料。
第二十九條 價格評估人員應當對市場調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審查。
第七節 分析測算及作出結論
第三十條 價格評估小組應當對收集到的資料進行整理分析、數據處理,按照價格評估相關規定、規則,結合價格評估標的特點,選擇合理的技術路徑和方法進行測算,并形成測算技術報告。
第三十一條 價格評估小組應當根據測算技術報告,按照價格評估文書格式的相關規定,撰寫價格評估結論報告書。價格評估結論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格評估事項描述;
(二)價格評估依據;
(三)價格評估過程及方法;
(四)價格評估結論;
(五)價格評估限定條件;
(六)委托方或當事人對價格評估結論有異議的處理方式和限定處理時限。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八節 內部審議
第三十二條 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對價格評估結論及相關資料進行內部審核。
第三十三條 對重大、疑難的價格評估事項,價格評估小組應當將價格評估結論提交內部審議,形成集體審議意見。
第三十四條 內部審議時,價格評估人員應當記錄內部審議內容。參加內部審議的人員應當在審議記錄上簽字;未簽字的,應當在審議記錄上載明情況,審議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九節 簽發及文書制作
第三十五條 經過審核的價格評估報告書應當由價格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發。價格評估報告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制作價格評估報告書正式文本,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價格評估人員簽名,并加蓋價格評估機構公章。
第十節 送達及歸檔
第三十七條 價格評估報告書可以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委托單位。
直接送達的,應當要求委托單位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及份數。
郵寄送達的,應當同時郵寄送達回證,并要求委托機關寄回送達回證。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應當在郵寄憑證上記明情況,以郵寄憑證作為送達回證的附件,郵寄憑證上注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三十八條 價格評估人員應當將反映價格評估全過程的各種資料和文書整理歸檔,并統一保管。
歸檔資料和文書主要包括:
(一)工作程序單;
(二)價格評估報告書正式文本;
(三)簽發單;【評估師資訊公眾號發布】
(四)價格評估委托書及相關材料;
(五)實物查驗或者勘驗記錄及相關資料;
(六)市場調查記錄及相關資料;
(七)測算說明;
(八)送達回證;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節 價格評估的中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中止價格評估:
(一)委托單位書面提出中止價格評估的;
(二)委托單位不能按規定或者約定時間提供相關材料的;
(三)其他原因導致價格評估工作暫時無法正常開展的。
第四十條 價格評估中止的,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委托單位,并說明原因。
第四十一條 中止價格評估的原因消除后,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恢復價格評估。
第十二節 價格評估的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終止價格評估:
(一)委托單位書面提出終止價格評估的;
(二)委托單位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補正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價格評估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其他原因導致價格評估工作需要終止的。
第四十三條 價格評估終止的,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單位,并說明原因。
第三章 價格評估方法
第四十四條 價格評估方法主要有: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專家咨詢法等。
價格評估人員應當根據價格評估標的、價格內涵、價格評估目的及取得的相關資料選擇一種最適宜的方法進行價格評估;也可以一種方法為主、其他方法為輔進行價格評估。
第四十五條 市場法是指通過市場調查,選擇 3 個或者 3 個以上與價格評估標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可比實例或者參照物,分析比較價格評估標的與參照物之間的差異并進行調整,從而確定價格評估標的市場價格的方法。市場法的適用條件:
(一)交易市場發育充分;
(二)參照物及其與價格評估標的可比較的指標、技術參數等資料可以搜集到。
第四十六條 成本法是指在辦理價格評估事項時,按照價格評估標的在基準日的重置成本扣減各種損耗來確定價格評估標的價格的方法。成本法的適用條件:
(一)具備可以采用的成本資料;
(二)各種損耗可以量化。
第四十七條 收益法是指將價格評估標的的預期收益,按一定的折現率折算成現值,從而確定價格評估標的價格的一種方法。收益法的適用條件:
(一)價格評估標的的預期收益可以預測并能用貨幣衡量;
(二)獲得預期收益所承擔的風險可以預測并能用貨幣衡量;
(三)預期獲利年限可以預測。
第四十八條 專家咨詢法是指運用統計分析的方法,對所收集到的有關價格評估標的價格的專家意見進行分析處理,從而確定價格評估標的價格的方法。專家咨詢法的適用條件:
(一)價格評估標的屬性特殊、專業性強,難以采用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二)價格評估標的價格不取決于成本,其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歷史價值等方面差異懸殊,可比性差。
第四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九條 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價格評估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 價格評估資料應當在價格評估工作結束后 30 日內歸檔。
第五十一條 歸檔的各種價格評估資料,應當編寫檔案索引,并按價格評估項目分別立卷歸檔,以一定順序編號存放。
第五十二條 價格評估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屬于法定評估業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三條 中國價格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查閱價格評估工作檔案。有關國家機關履行職責時,需了解價格評估情況的,在辦理必要的手續后可以查閱價格評估檔案。查閱檔案時,涉及保密事項的,查閱人應當承擔保密責任。
第五十四條 保管期限屆滿的價格評估工作檔案,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編造清冊,并按有關規定銷毀。
第五章 行業監督
第五十五條 價格評估機構、價格鑒證師和其他價格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謹慎從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五十六條 價格鑒證師及價格評估專業人員執行價格評估業務,應當獨立進行分析、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不受委托人或相關當事人的干預。價格鑒證師及價格評估專業人員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托從事業務、收取費用;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
(三)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
(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簽署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五十七條 設立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設區的市級政府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價格評估機構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
(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
(五)分別接受利益沖突雙方的委托,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
(六)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人員從事評估業務;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八條 價格評估機構和價格鑒證師及價格評估執業人員,要接受價格評估分會的監督指導。
第五十九條 價格評估分會要規范會員從業行為,定期對會員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進行檢查,建立會員信用檔案,開展會員繼續教育,檢查會員建立風險防范機制的情況;受理對會員的投訴、舉報,受理會員的申訴,調解會員執業糾紛。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法律、法規和行政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規范由中國價格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執行。